发布时间:2021-03-12 12:08:30
一、债权债务案件代理费标准:
一、债权债务案件代理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项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争议标的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每项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除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基本代理费外,累计10万元以上部分-50万元(含50万元):4-6%;50万元以上部分-100万元(含100万元):3-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2-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1-3%;1000万元以上:1-2%。
二、 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金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三倍。
三、 法律建议:10-100元/个,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100-2000元/小时。
四、 对涉及财产债权债务的案件,委托人要求执行风险代理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执行风险代理费。风险代理收费的限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的争议标的金额的30%。
五、 非诉讼法律服务的代理,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
1、公民之间的借款,双方对归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归还,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时归还;暂时没有强制力归还的,可以随时归还责令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归还。
2公民生产经营性贷款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贷款利率。发生利率纠纷时,应当按照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3、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按时偿还公民间无息贷款的,或者经贷款人催告仍不偿还的,贷款人应当允许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
4、如双方对利率有争议,协议不明确且无法证明的,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借款,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并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借款时扣除利息的,按实际借款数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