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的不动产分割

发布时间:2021-03-11 12:48:30

大部分离婚案件都会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地产因其价值高,往往成为离婚双方纠纷的焦点。婚姻法司法解释通过对离婚案件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做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婚姻律师除了要掌握法律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注意法院对不动产问题的处理。

大部分离婚案件都会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地产因其价值高,往往成为离婚双方纠纷的焦点。婚姻法司法解释通过对离婚案件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做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婚姻律师除了要掌握法律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注意法院对不动产问题的处理。

一、法院对产权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

(1) 持有房地产证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和取得产权的时间;

(2) 实体分割:有两居室的房屋将被判刑一人一居室;

(3) 折扣付款分割:一方取得房屋,应向另一方支付折扣。

(4) 双方就估价达成一致意见;

(5) 竞价、定价、评标、拍卖等处理方式。

二、法院对涉及第三人权利的不动产问题的判决

1、调解达成协议的

“公房”是“公房”,使用者不享有产权。事实上,离婚涉及的公房分割是对房产使用权归属的相关处理。随着城市住房建设的深入,许多公房已经变成了私有财产,但涉及公房纠纷的离婚案件仍存在一些问题。作为一名职业婚姻律师,我们应该对此有所了解。

2、公共房屋租赁有几种情况

(1) 一方婚前取得租赁权;

(2) 婚前一方租住本单位房屋,离婚时双方为本单位职工;

(3) 一方婚前取得贷款租赁权,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4) 一方婚前取得房屋租赁权,婚后因房屋拆迁取得房屋租赁权。

(5) 夫妻共同投资建造或共同购买一套共同住房。

(6) 一方婚前租房,婚后租房。

(7) 双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后合并换房。

3、在处理公租房权利归属原则时,律师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1) 照顾孩子的人

(2) 照顾身体或精神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人

(3) 照顾好无辜的一方

婚姻律师在处理离婚时的产权房分割时,首先要分析产权房的所有权性质,产权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照相关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如果是个人财产,应考虑对方的赔偿。现实生活中,婚后购房和婚后购房的情况复杂多样,法律很难作出详尽的规定。婚姻律师应结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法院的审判实践,明确掌握离婚期间房屋产权分割的情况作为一项基本技能。

1、财产所有权确认:

(1) 一方婚前已取得全部产权的房屋;

(2) 婚后双方投资(含贷款)取得的房屋;

(3) 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

(4) 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并取得房产证,婚后继续还贷;

(5) 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

(6) 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房屋未取得房产证的;

(7) 婚前双方共同投资,但只有一方有名义申请婚前房产证的房屋;

2、离婚时父母投入的财产如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了离婚分割时父母投入财产的处理,婚姻律师应当熟悉。

(1)父母婚前出资,除另有约定外,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2)父母婚后出资:除另有约定外,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3)一方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投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4)双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另有约定外,可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确认为双方共有。

(5)对父母贡献的其他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