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6 12:08:30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迟延行使到期债权。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申请行使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它也不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导致其到期债权不能履行;(3)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排斥债务人自己的债权,所谓专有债权,是指以支持、支持、支持和继承为基础的关系,要求支付的权利,以及要求支付的权利劳动报酬、抚恤金、抚恤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金等。经法院审理确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应当履行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并履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相应关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迟延行使到期债权。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申请行使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它也不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导致其到期债权不能履行;(3)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排斥债务人自己的债权,所谓专有债权,是指以支持、支持、支持和继承为基础的关系,要求支付的权利,以及要求支付的权利劳动报酬、抚恤金、抚恤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金等。经法院审理确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应当履行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并履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相应关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消灭。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债权人提起代位求偿诉讼的,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部分关于代位权的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不是由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直接引起的纠纷,而是债权人为维护合同债权而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诉讼的依据不是合同,而是法律规定。因此,诉讼事由不能由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类型来确定,而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只能视为一类三级纠纷的案由。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求偿权。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和第三人(债务人)。应当指出,代位权诉讼的审理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不能根据上述两种法律关系确定案件的原因,只能直接使用案件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