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运输合同纠纷与湖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11-21 06:00:00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出发地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指双方达成的协议,一方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货物或旅客运送到约定的地点并收取报酬。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旅客和托运人。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出发地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指双方达成的协议,一方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货物或旅客运送到约定的地点并收取报酬。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旅客和托运人。

按照运输方式,运输合同分为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和多式联运;按照运输对象,运输合同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公路客运是指承运人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在公路上从事客运,又称城乡公路运输,不包括城镇公共汽车运输。

公路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等运输工具,将托运人的货物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并交付收货人的行为。

水路旅客运输是指承运人利用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个港口水路运输到另一个港口,旅客支付票款的行为。根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是指我国沿海、江河、湖泊等通航水域。

水路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一个港口水路运输到另一个港口的行为。本案的事由仅指因运输经营引起的纠纷,因水路运输不经营引起的纠纷不适用于本案的事由。

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承运人通过航空器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行为。

航空货物运输,是指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航空器和其他设备,以航空运输方式将托运人的货物安全地交付给指定地点的收货人的行为。

出租汽车运输是指承运人以出租车为运输工具,将旅客及其物品运送到约定地点并收取运费的行为。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运输货物,主要是指石油、天然气和其他易流动的液体、气体或其他货物的运输。

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城镇公共交通企业利用公共汽车、有轨电车、地铁列车、索道索道和城市水上客船运输旅客。这里提到的公共交通不包括出租车。

联运,又称顺序运输,是指多个承运人以相同的方式完成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托运人只与几个承运人中的一个签订运输合同,通常是***个。

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将货物从收货地运至目的地,以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部运费的行为。

铁路货物运输,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承运人,在合同约定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行为。

铁路客运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承运人,按照客票载明的日期和车次,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由旅客支付票款的行为。

铁路行李运输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承运人,将自用的被褥、衣物等旅行必需品运输到目的地的行为。

铁路包裹运输,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承运人,将小商品放在旅客列车的行李车厢内,随车运送到目的地的行为。

**铁路联运是指**铁路联运承运人根据与托运人的合同,通过铁路进行货物的跨境运输。

在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中,要注意普通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权的界限。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详细界定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但对于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内河旅客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等非海运货物运输合同,即本案所属水路运输合同纠纷,不受海事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事由中除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外的其他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纠纷提起的诉讼,航空运输、联运合同由被告的出生地、目的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十七章对运输合同作了专门规定。在运输合同纠纷的审理中,也要注意对运输单独立法的规定。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海事法特别适用于本案规定的海事纠纷。

在2008年的《条例》中,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优等诉讼事由出现,并在《条例》修订中予以撤销,将铁路运输引起的民事纠纷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分为不同的事由,使《条例》的划分标准达到了使之更加统一合理,这是本案修改的一大变化。其中,原三级诉因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铁路旅客、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铁路法院受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铁路合同纠纷”等“运输”被纳入运输合同纠纷中,并作为第四级诉讼事由出现。

在我国,水运主要由**海运、沿海运输和内陆通航水域(内河)运输三部分组成,其中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又统称国内水运。在这种情况下,水路运输是指国内水路运输,不包括**海运。

在这种情况下,联运与多式联运的区别在于只有一种运输方式;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则是,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整个运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损失显然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该节中的承运人与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运输方式单一,承运人责任和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法律也单一。有两种以上的多式联运方式。无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他承运人如何约定,多式联运经营人都应对整个运输过程负责。因运输区段不同而产生的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不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