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市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接受短信证据

发布时间:2019-11-15 09:00:00

本文的内容,不仅包括短信证据,还包括如何接受电子邮件证据和网页截图。你会慢慢读的。

本文的内容,不仅包括短信证据,还包括如何接受电子邮件证据和网页截图。你会慢慢读的。

一、如何在法庭上展示短信?

答:短信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短信内容、发送(接收)、发送(接收)时间、存储位置等相关信息应当作为法庭笔录的一部分书面摘录。引证方也可以自愿通过短信申请公证,并将公证文件作为证据。

(律师说明:建议对短信保存证据进行公证,公证人将对短信内容及短信存储设备进行拍照或录像,方便法院客观采纳事实。)

二、查看短信时应该注意什么?

答:经法院审核,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短信可以作为终审判决的依据。但由于短信删除、修改的特点,一般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补充其他证据。

(一)审查收发(姓名、手机号码)和收发时间,收发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二)检查短消息的位置是否改变,发送(接收)的消息是否仍在发送(接收)框中;

(三)检查短信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是否与需要证明的事实有关;

(四)必要时,可以向电信运营商申请认证或者进行调查。

三、如何在法庭上出示电子邮件?

答:提供证据的一方应当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和邮件提供者,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产生、接收时间和内容。当庭出示证据时,如双方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的纸质副本;否则,应在电脑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纸质副本。

如果电子邮件经过公证,公证文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提交,而不是在法庭上出示电子邮件。

(律师注:建议邮件审理前进行证据保全,省略邮件当庭演示环节,方便法院参考公证书内容。)

四、判断电子邮件真实性的因素有哪些?

答:虽然电子邮件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传递和发送的,其真实性不如传统的书证,被篡改后很难识别,但电子邮件有其自身的优势,即其发送者和接收者是的,每一封电子邮件都对应一个***的用户,而且它的互联网帐号、密码和用户名在相对时间上也是***的。

五、可以用来判断电子邮件真实性的因素有: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有关人员进行质证;

(2)检查获取邮箱的方式是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购买还是免费注册。一般来说,前者更可靠;

(3)审核收发邮件时间。由国外网络服务商寄出或者由**邮件代理寄出的邮件,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直接保存电子邮件传输和存储环节的证据。或者从电子邮件的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方面进行识别,请提供建议。

五、如何组织网络证据的举证?

答:提供证据的一方在提供网页作为证据时,应当提供网站和时间,并当庭出示网页,标明与本案有关的网页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副本以供参考。经双方同意,只能出示网页的纸质副本,网页不演示。上述过程应充分反映在法庭记录中。如果对相应的网页进行了公证,网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而不是在法庭上展示。

六、如何检验网络证据的真实性?

答:诉讼双方当事人对网页上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网页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当事人申请后,可以要求有关网站协助直接保存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环节的证据,也可以要求有关单位的进行鉴定,并从产生、存储的可靠性提出,网页意见证据的传输输出环境。由于网络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网络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视频、下载等形式予以固定。一般来说,经过公证的网络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